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代表人马某,经理。
关于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以保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本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荆向丽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