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芳香饼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北、振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国资委干部,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二轻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濮阳市芳香饼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芳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发回重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追加了翁某某、濮阳市二轻工业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芳香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九年九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