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39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27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丙,男,27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0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董某甲以与被害人张太平有经济纠纷为由,伙同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将被害人张太平挟持至龙门镇X村北,对其实施殴打,并逼迫被害人张太平写下一张九万元的欠条,至当晚20时左右才让其离开。2010年12月18日,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陈述、报案材料、辨认照片及三告人的供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二、被告人董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三、被告人董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