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9日16时20分,在园林国汇海鲜巨无霸酒店四楼酒水仓库,因工作琐事原告高某某被被告张某某打伤。事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9日到鞍山市长大医院门诊就医,并于当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头皮血肿,住院8天,在此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2529.04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8000元整,被告同意适当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1月1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某2000元人民币;
二、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就高某某损害赔偿一事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世祥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