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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某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新某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3),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某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新某某(北京)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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