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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夏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韩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于X年X月X日生一子韩某阳。婚前对夏某的秉性,品德,为人了解的不透,便草率与其结婚,且婚后夏某在日常生活中无视应对家庭责任,不尽妻子义务,目无尊长,不敬公婆,在夫妻生活方面,韩某与夏某长期分床居住。夏某强行分割财产,对家庭和丈夫不忠实,不尊重,早有二心。夏某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损害了家庭和睦,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夏某离婚,抚养儿子韩某阳,并分割共同财产。

夏某辩称,韩某诉称的夏某对其不尽妻子的义务不属实,夏某对韩某及孩子尽了应尽的义务。夏某对韩某对父母没有无理取闹过,夫妻之间也没有长期分居。夏某没有强行分割财产。韩某只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捏造的事实。事实上是韩某与夏某自相识结婚至现在已经七年多,双方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夫妻感情上互敬互爱,在工作上互相支持,夏某与韩某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韩某与夏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韩某阳。夫妻二人婚前基础尚可,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的处理方式方法上产生分歧。

以上事实有韩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韩某与夏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韩某与夏某在一起生活了七年,儿子韩某阳聪明可爱,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虽然发生一些争执也在所难免,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应用积极的态度处理,不应用离婚的方式予以处理。如果双方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给孩子以后的生活营造一个好的环境,使孩子健康成长,和好是有希望的。因此,韩某请求与夏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韩某与夏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丽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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