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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34岁。

被告刘某,女,45岁。

委托代理人罗明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俊宇,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25日,经郑州泰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居公司)介绍,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号XX中楼X号楼西X单元X层X户房产,双方应在2007年10月25日前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依该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某交纳定金x元,向泰居公司交纳佣金及代办费8100元。但2007年10月25日被告因多种原因违约并未前往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仅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还将该房产售与他人,未向原告返还定金。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x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2、收据一份。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和泰居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的购买意愿非常强烈,支付了x元定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房屋中介及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原告以钱未凑齐为由一再拖延。直到2007年10月25日原告明示房子不要了,合同不再履行。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致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因多种原因并未前往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违客观事实。同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飞的证言及录音通话记录均证实了原告的单方违约事实;2、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被告的损失。从看房到签合同至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基于合同的限制被告的房产不能转让他人。期间,被告因购买新房急需资金多方告贷,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由此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3、被告依约所收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若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应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原告若违反本合同第5条的约定,则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中介公司有权直接将定金、房屋产权证或售房保证金交付被告,除非甲、乙、丙三方达成新的协议。因此,被告从泰居公司领取了合同定金x元,弥补了被告此期间所受的部分损失。综上,被告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定金罚则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利于平等保护市场经营各方主体的交易安全。因此,被告收违约方的定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张飞、刘某)两份;2、被告与原告手机通话记录一份;3、房本收据一份。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9月25日,被告、原告与案外人泰居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自愿购买被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号XX中楼X号楼西X单元X层X户房产,房屋所有(共有)权证书号为:x,成交价款为x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x元,其中佣金7600元代办费500元,余额作为代收定金;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原告应在立契当日,向被告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定金冲抵房款并转为物业交割保证金;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于2007年10月25日前,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被告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则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原告若违反本合同的第五条规定,则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条一份,表明收到原告定金x元。后双方未依约定日期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房产过户相关手续。原先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泰居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约定原告应于立契当日向被告付清全部房款,而双方约定的立契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前;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已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主张被告违约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佳

代理审判员武红霞

代理审判员朱智勇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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