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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横山县X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横山县X镇国土资源所干部。

被执行人陈××。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如下:1、恢复土地原貌;2、缴纳处罚款x元。经审查,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在2011年7月4日之前将位于横山县X村X村X组石圪洞处自己的承包地内所破坏的土地予以回填。2011年7月6日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陈××在2011年7月4日之前已将位于横山县X村X村X组石圪洞自己承包地内所破坏的土地予以回填,由申请人自行验收,并负责督促耕种,本院予以许可。2、被执行人陈××给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处罚款7000元,已当场兑现,剩余部分的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3、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侯斌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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