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47岁。
被告叶某某,男,48岁。
被告张某某,女,48岁。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全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6年,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在原告郑某某处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累计欠货款1052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叶某某、张某某以玉米种子出芽率低为由拒绝偿还欠款。请求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偿还欠款1052元。
被告叶某某、张某某辩称:2006年夏,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在原告郑某某处购买玉米种子5袋,价款115元。播种后出芽率低,被告方多次找原告反映问题,原告不给解决。被告为挽回所受经济损失,只能赊购原告的化肥和麦种。2006年10月,被告方拉原告腾升牌复合肥6袋、尿素2袋、小麦种子1袋。两季共欠原告货款1052元。原告不赔偿被告玉米种子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夏,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在原告郑某某处购买玉米种子5袋,价款115元。2006年10月,被告叶某某、张某某购买原告腾升牌复合肥6袋,价款750元,尿素2袋,价款120元,小麦种子1袋,价款67元。共计货款1052元,被告叶某某、张某某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郑某某记账单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张某某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按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在接收货物后应及时偿还货
款。被告叶某某、张某某逾期不还,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二被告请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系另一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二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某、张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货款105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全福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某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