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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吴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伙同周国付、宋奎、周宏鑫、吴某敏、王中祥(以上五人另案处理)先后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东一民房中内生产假药。在上述犯罪活动中,周国付系老板,负责原料及包装的购买、销售成品药品;宋奎系生产窝点负责人,负责运输;吴某乙、吴某甲、周宏鑫、吴某敏、负责生产,王中祥负责生产及看门。

2009年6月6日,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窝点进行查扣,现场扣押云南白药x袋(每袋5贴)、麝香壮骨膏x袋(每袋3贴)、消痛贴膏x袋(每袋1贴)、齐氏风湿痛消贴3560袋(每袋2贴)、一正痛消x袋(每袋5贴)、腹泻帖(让宝宝更健康)x袋(每袋1贴)、痛络去痛贴(加强型)x袋(每袋2贴)、消炎镇痛贴x袋(每袋3片)、晕车贴x袋(每袋2贴)、咳喘贴(宝宝一贴灵)x袋(每袋1贴)、小儿腹泻帖(宝宝一贴灵)x袋(每袋1贴)、中华耳目帖6450袋(每袋1贴)、丁桂儿脐贴(宝宝一贴灵)6540袋(每袋2贴)、小儿退热贴(宝宝一贴灵)1500盒(每盒3袋,每袋3贴)、坐骨神经痛x袋(每袋2贴)、新金盖娃120盒、咳特灵胶囊400盒、999皮炎平1200盒、琥乙红霉素片300盒、宫炎康胶囊350盒、吗丁啉900盒、阿莫西林胶囊800盒、斯达舒450盒、消炎止咳片900盒、复方甘草片600盒。

其中扣押的二被告人参与生产的腹泻贴(让宝宝更健康)、咳喘贴(宝宝一贴灵)、小儿腹泻帖(宝宝一贴灵)、-I’桂/H.脐贴(宝宝一贴灵)、小儿退热贴(宝宝一贴灵)五种膏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经统计,总价值为39.5968万元。

其中扣押的二被告人参与生产的中华耳目帖6450袋(每袋1贴)、云南白药x袋(每袋5贴)、麝香壮骨膏x袋(每袋3贴)、消痛贴膏x袋(每袋1贴)、齐氏风湿痛消贴3560袋(每袋2贴)、一正痛消x袋(每袋5贴)、痛络去痛贴(加强型)x袋(每袋2贴)、消炎镇痛贴x袋(每袋3片)、晕车贴x袋(每袋2贴)等九中贴剂,经统计,总价值83.x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同案犯宋奎、周宏鑫、王中祥、吴某敏的供述、鉴定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情简介、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价格证明、情况说明、统计报告、现场扣押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122.82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二被告人又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扣押的二被告人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受周国付雇佣,按周国付指示下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均系从犯,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减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均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1万元,余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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