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因患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分层,看守所(略),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汝南县公安局查获的吸毒人员杨X、葛XX、胡XX等人交待,曾经到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购买过毒品。汝南县公安局于2010年10月27日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搜查,当场查出被告人张某某用来贩卖的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5.0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杨X、葛XX、万XX、夏XX、胡XX、袁XX的证言,杨X、夏XX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公(驻)鉴(毒)字〔2010〕X号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汝南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缴获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关于杨威等人是吸毒人员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岩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