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一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医院下岗职工,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胜利油田胜大集团退休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一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都有权在法定代表人的某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系自然人,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某格,只能按照约定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谷某某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法定代表人户某所在地法院,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X号《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被告是东营市一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而非其法定代表人谷某某个人,故谷某某的户口所在地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因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垦利县辖区,故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牛国昌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