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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一案的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0年6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犯罪,于2010年7月1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乔某利用新乡市卫滨区X路X街X号作为制假窝点,同时配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制假工具及材料,由他人将制假的信息资料交与乔某,乔某按照委托要求伪造各种证件、印章并收取一定费用,从中牟利。

2010年6月1日,公安人员在新乡市卫滨区X路X街X号当场抓获被告人乔某,从其制假窝点中,当场查获电脑、扫描仪、打印机、过塑机等制假设备,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408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成品章97枚、伪造的企、事业单位证件405份、伪造的企、事业单位印章成品章31枚、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69份、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成品章10枚、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个及用于造假的发票纸948份、各类伪造证件封皮612份、印章半成品219枚、居民身份证半成品3张等大量制假所用的原材料。经对账统计,已伪造并售出的国家机关证件98本、企、事业单位证件24本、身份证21张、武装部队证件9本、发票17张、各种章39枚。经对部分查获的印章鉴定,送检的部分印章与真实的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被告人乔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乔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乔某利用新乡市卫滨区X路X街X号作为制假窝点,同时配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制假工具及材料,由他人将制假的信息资料交与乔某,乔某按照委托要求伪造各种证件、印章并收取一定费用,从中牟利。2010年6月1日,公安人员在新乡市卫滨区X路X街X号当场抓获被告人乔某,从其制假窝点中,当场查获电脑、扫描仪、打印机、过塑机等制假设备,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408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成品章97枚、伪造的企、事业单位证件405份、伪造的企、事业单位印章成品章31枚、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69份、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成品章10枚、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个及用于造假的发票纸948份、各类伪造证件封皮612份、印章半成品219枚、居民身份证半成品3张等大量制假所用的原材料。经对账统计,已伪造并售出的国家机关证件98本、企、事业单位证件24本、身份证21张、武装部队证件9本、发票17张、各种章39枚。经对部分查获的印章鉴定,送检的部分印章与真实的印章均不是同一枚印章。

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乔某供述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的事实;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所在;文件检验鉴定书及作案工具、假章、假证及物证照片证实了造假事实;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08份、印章97枚,情节严重,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69份、印章10枚,情节严重,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21张,情节严重,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31枚,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乔某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乔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乔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乔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乔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乔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三刑年;被告人乔某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乔某供犯罪使用的赃物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制假工具及所有伪造的证件、印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孟祥才

审判员李时龙

审判员李惠萍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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