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69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女,2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31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28岁。
委托代理人范成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杞县X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张保林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周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