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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葛岗镇卫生院与张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1969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女,2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31岁。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28岁。

委托代理人范成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杞县X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7)杞民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张保林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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