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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汝南县X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汝南县X镇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汝南县X镇X村文书吴大井(已判)交给其注销重复发给该村村民孔X、吴XX两人的移民存款本隐匿起来,欲贪污国家移民扶持款二万四千元。2009年4月25日、5月6日被告人杨某分别从吴XX、孔X两个移民存款本中领取移民扶持款共计二千七百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案发前(即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已将所领取的移民扶持款二千七百元及孔X、吴XX两个移民存款本上交汝南县移民办。

另查明,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XX、吴XX、赵XX的证言,孔X和吴XX两个移民存款本存取款复印件,汝南县移民办办公室主任倪XX出具的收条、汝南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人从2005年12月至今任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的任职证明,被告人投案自首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汝南县X镇人民政府移民工作的职务便利,企图占有国家移民扶持款二万四千元,其行为己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己实际占有二千七百元,余款二万一千三百元因怕案发而自动放弃领取,属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又系犯罪中止,案发前积极退赃,根据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赵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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