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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宋某、南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宋某,女。

被告南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文钊,系南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问鼎(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宋某、南阳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宋某其人,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王&x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凤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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