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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西臣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张某甲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法执异字第35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称的第一、二项内容卷内有送达手续,异议人认可,评估、拍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规定,原审执行法院按新规定办理并没有问题。所以被执行人所提的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原审执行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张某甲所提出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张某甲称:1、申请事项: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法执异字第358—X号执行裁定,拍卖无效,重新予以执行。2、事实与理由:①该裁定书称此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变更评估、拍卖机构不准当事人协商选择了,其认为该规定的时间、名称、内容裁定表述不具体、不明确。②无论张某乙是否与其见面协商,法院也应当将协商拍卖程序向其释明清楚。③法院的工作人员知道其居住地,为什么不到其住处通知,为什么不在其住处张贴拍卖公告。④拍卖价格实在太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都要诚实守信,相互协作,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甲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积极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违约,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2009年10月29日张某乙申请执行,同年10月19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向张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其家属接收拒签。2、2009年11月25日将漯汇价评字(2009)X号关于对XX路XX小区张某甲房产价格评估报告送达给张某甲,其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报告未提异议,视为认可。该房产评估价值x.00元,竞拍价x.00元是拍卖因其公开竞价的程序。张某甲复议称拍卖价格实在太低,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拍卖违法的事实和理由。3、2010年1月28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将(2009)召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甲所有的位于XX路XX小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产一套裁定、传票,送达给张某甲。同年1月29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告知限其于2010年3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拍卖法院查封、扣押的房产,而张某甲一没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没与张某乙沟通、协商履行事宜。4、张某甲复议称该规定的名称、内容、时间裁定表述不具体、不明确以及没有告知张某甲是否与其协商、拍卖程序情况向其释明清楚等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漯河嘉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同年9月14日在漯河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同年9月13日在其居住的出入处张贴公告。先行公告其目的是为尽可能地让更多的人了解拍卖事项,届时到场竞买,一是使标的物能够卖出;二是能高价卖出,最大限度实现标的物价值,维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5、拍卖,是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或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权的执行行为,是法院执行中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人张某甲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张一帆

审判员付要欣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霍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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