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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赔偿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元,由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8元,退还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578元。

三、双方对本次保险理赔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菁

书记员王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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