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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严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严某

案由离婚纠纷

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1996年3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某。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严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徐某随被告严某共同生活,原告徐某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徐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徐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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