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宁陵县X镇X村张xx家中,将张xx家的一辆巨力牌机动三轮车偷走,后卖给了本村村民刘xx(另案处理),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700元。
2010年9月6日夜,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山东省曹县X镇X村委董花园村,将董xx家的一辆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偷走,后经赵xx(另案处理)介绍,卖给了李xx(另案处理),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8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赵xx、李xx、陈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董xx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彭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