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X乡X组。
负责人:董某甲,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乙,男。
上诉人渑池县X乡X组因与被上诉人董某乙建房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渑池县X乡X组负责人董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渑池县X乡X组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渑池县X乡X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