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直中学分校。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校长。
上诉人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直中学分校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某某,被上诉人渑池县直中学分校的委托代理人王富财、杨宏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邵某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