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19XX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康某,男,19XX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曾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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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