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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19XX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略)。

被告钟某,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曹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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