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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毋某某、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民心(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许锐莉,河南民心(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毋某某、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毋某某、上诉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川龙、许锐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毋某某、陈某分别预交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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