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长垣车站派出所(略),10月17日羁押于河南省长垣县看守所。10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22日夜晚九时许,汝南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民警房某凯、刘某甲等人前往官庄乡X村“文明饭馆”查处侯某某卖淫、嫖娼案件时,在饭馆吃饭的张某戊、曾某等人上前撕夺民警的执勤证件,谩骂、推搡执行公务民警,并将侯某某从民警手里拉过来,侯某某逃脱。民警房某凯被抓伤,民警刘某甲的衣服被撕破。后侯某某又过来骂:“他妈里个X,我咋来,打你赖熊。”并说把车推走,朝车门跺两脚。张某戊喊,把车砸了。宋明春将警车后备箱砸凹陷一块,油漆脱落。派出所司机李森林上前阻拦时,曾某先抓住李森林的头发,用胳膊抱住李森林的脖子,宋明春、侯某某用拳头对李森林进行殴打,后被人拉开。经鉴定,民警房某凯、司机李森林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人曾某、张某戊供述、证人房某、刘某乙、张某丙人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接警记录、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照片、汝南县人民法院(2007)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曾某、张某戊等人,实施撕拽、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违法人员脱逃,公安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6起至2011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