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河南阳夏(略)事务所(略)。
被告太康县全胜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杨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太康县全胜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杨庙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已于2010年5月27日被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李中良
审判员胡晓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