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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古某某,女,1974年4月生。

委托代理人羊某某,男,1978年9月生。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生。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古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2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好,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儿子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8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有责任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古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全成

人民陪审员李中平

代理审判员陈超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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