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8日、29日,被告人黄某乙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家在王集乡X村黄某楼庄南地东西生产路路北沿种植的25棵杨树私自采伐,经鉴定被伐的25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6.636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XX、王XX、孙XX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林木蓄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О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