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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因其妻子郝X与其前妻刘XX发生争执,到永城市东城区李集市场刘XX家中,持钢筋撬门进入室内,将电视柜、门、床头柜等家具砸坏,并浇上汽油。经鉴定毁损物品价值17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离婚证、协议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郝XX、郝X、孙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Ο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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