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因刘金华申请执行开封市粮食储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杞法执异字第338-X号执行裁定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辩称,杞县法院冻结划拨的资金属于复议人粮棉油政策性资金,不应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院认定该账户资金不属于粮棉油政策性资金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王大章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