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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公司不服罚款的复议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因刘金华申请执行开封市粮食储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杞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辩称,接到执行通知后,我公司的态度是积极的,向法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并愿意以财物提供担保,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天予粮食购销储运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龙

审判员:张学锋

审判员:王大章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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