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a,男,上海A腾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宋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龙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a,男,该公司工作,住同该被告。
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a与被告宋a、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a诉称,2010年1月17日20时55分,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至立跃路X路口时遭被告宋a驾驶的皖x货车撞伤。本事故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该被告负全责。现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3,078元、交通费513元、误工费12,88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800元、物损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5,671元,由宋a赔偿其鉴定费800元、律师费3,480元。
被告宋a辩称,对事故内容无异议,扣除其已预付的3,000元,其同意再赔偿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1,00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和车辆投保内容无异议,其同意在交强险限额以内赔偿原告以下损失:交通费300元、误工费7,5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900元、物损费1,000元,合计10,300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因原告现未提供原件,故应由原告提供原件后双方再行处理。
对各被告之赔偿方案,原告予以同意。原告另表示,对其医疗费由其另案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a各项损失10,3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宋a赔偿原告张a交强险限额以外的各项损失1,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274.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闵郁
书记员胡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