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担任河南省泌阳县X乡X村委党支部书记兼主任,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公义(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x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涓
审判员吴德河
审判员段桂东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