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犯罪于2010年5月4日被青岛铁路公安处烟台车站公安派出所(略),同年5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春节期间燃放剩下的爆竹存放在其院简易棚内。2010年3月24日20许,被害人朱某兴去其棚内拿树苗时发生爆炸,造成被告人朱某某家的三间房屋倒塌、朱XX被炸身亡、朱某X受轻微伤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X的陈述、证人朱某X、高XX、朱某X、王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赔偿协议、收到条、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家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