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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等抢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谢某,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石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石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以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审判员王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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