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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洲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15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运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携带铁撬棍、单刃钢刀、扳手等工具窜至淮滨县X乡X村刘xx盗窃时,被刘xx发现,赵某某用携带的铁撬棍将刘xx头部打伤后逃脱,后被闻讯赶来的郑x、何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等人陈述,证人郑x、何xx等人证言,淮滨县公安局损伤程度鉴定,(1994)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时被失主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翔

审判员李锦

审判员陈本才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鹤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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