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吕某某,男,36岁。

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人民币;追缴犯罪所得x元及其孳息。宣判后,一审被告人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杞县县城居民于s%s%的介绍认识了杞县X乡X村民张s%s%,吕某某以自己能够给于s%s%、张s%s%帮忙贷款为由,让他们给其汇款,张s%s%分二次汇给吕某某94万元。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给张s%s%出具了94万元的借条。后贷款未果,在于s%s%、张s%s%的要求下,吕某某退还张s%s%20万元,其余74万元被被告人吕某某消费。2009年8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给于s%s%出具20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我高中毕业后入伍,复员后在新郑市政管理局工作,2000年停薪留职在郑州融丰公司任副总,2008年任郑州中国兴村富民办公室驻河南省办事处主任。2009年5月份的一天,经其在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工作的朋友陈s%s%介绍,认识了于s%s%s%,陈s%s%说于s%s%想贷款,问能不能帮忙,我说可以。于s%s%说李某某想贷款,我和于s%s%、李s%s%(李s%s%还带着几本土地证)一起去北京见了石家庄建设银行的李副行长和丁主任。李副行长和丁主任看了土地证后说可以贷款,让我们回郑州找张s%出单贷款,让张s%出一张500万元的存单,用存单作抵押贷款。张s%和李副行长、丁主任是朋友。我们回到郑州找到张s%,张s%要活动经费,我就给他十七、八万元钱,李s%s%还把于s%s%的身份证给了张某,后来张s%给我说农业银行东京支行以于s%s%的名字出了一张1000万元的存单,我就把信息发给了于s%s%。再后来于s%s%知道了张s%只是以于s%s%的名字存了1000元,因于s%s%没有贴息,没有往存单上打1000万元钱,等于没有出单,也没办成贷款。后来张s%s%通过于s%s%想贷500万元,问我能不能帮忙,我说可以,但是如果贷款500万的话,需要105万元的活动经费。然后我给于s%s%、张s%s%提供了我的女朋友张娟的农行卡号,于s%s%、张s%s%分两次给我打了94万元的经费。我把张s%s%贷款的事给张s%和熊s%s%(郑州市X街银联水泥厂的厂长)说了,熊s%s%说没问题,他在银行有关系,可以从银行出存款单,然后用存款单抵押贷款。我先后多次给熊s%s%20多万元钱,他给我介绍了自称是农业银行开封市鼓楼支行的王行长,熊s%s%说他可以出存单,熊s%s%又让我给那个王行长x元钱,那个王行长给了我一张2000万元的存单,其实我并没有存2000万元钱。我贷款的途径,一是我认识深圳天宇投资公司的董事长邹某某,他们可以给我贷款300万元,我把这笔钱交给于某某他们使用;二是我有那张2000万元的银行存单,可以担保贷款。2000万元存单上是我的名字,给张某某跑贷款也没办成事。后我和于s%s%等人去深圳找李副行长和丁主任介绍的香港一个投资公司的老总张某2,因张2s%的条件太苛刻,没办成贷款的事。最后我又找到邹s%s%,邹s%s%说需要抵押,我们也没贷成。因为贷款的事没办成,于s%s%就让我把94万退还,我往张s%s%卡上退了20万,剩下的74万没退。2009年8月底,于s%s%同我算俺俩一路外出跑贷款的花销,算过帐后,于s%s%让我给他打个20万的条,他说他借人家的高息,不打条不让走,我就给他打个20万元的借条。于s%s%曾给我买了一台手提电脑,李s%s愿谡Z买台空调,价值5000多元。

2、被害人陈述

(1)于s%s%陈述:2009年5月份,在郑州我和在农业部工作的朋友陈某某说,我开了一个养殖合作社,扩大规模需要资金200万元,陈某某说没问题,并说他有一个朋友刚弄了1000万元,随后他就介绍认识了吕某某。吕某某自称是中国兴村富民驻河南办事处的主任,承诺能弄X万元贷款。我问吕某某钱怎样贷,他说钱是国家的社保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存个存单,用这个存单作为抵押进行贷款,用期三年,到期还上贷款,存单还给国家就行了。李s%s%也想贷款,吕某某提出贷款需要土地证担保,李s%s%开发的土地有四本土地证,吕某某说到北京找领导说说,看看钱怎么存到个人名下。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吕某某、李s%s%一起,带着李s%s%的土地证就去了北京。在北京一个大酒店见到了李行长和丁行长,后来吕某某介绍才知道李行长和丁行长是河北省石家庄建行的行长,是吕某某关系好多年的好朋友,李行长是一把手。李行长看了土地证说回河南叫吕某某办理就行了,钱随时可以划给个人,存一个存单去贷款。吕某某说张某是李行长的兵,所有的钱都是通过李行长这个银行打给张s%指定的银行,再由张s%对个人存存单,用存单抵押贷款。回到郑州后,吕某某给张某打电话后说,张局长(指张s%)一班人在武汉收回到期的5000万元钱,正好我们用这个钱,吕某某打电话时我和李某某都听到了,我们只好等着。吕某某提出让先给张s%一行三人每人5000元的小费,培养培养感情,我给了吕某某1500G馈致糜桓鲆懈〗谛Z(女)的朋友买一台空调,花了5050元钱。等了好几天,吕某某说张s%回来了,吕某给张s%见面礼8000元钱。吕某某没让我和李s%s%与张s%见面,他自己见过张s%后说,我们的事这两天就办,办存单的人很多,吕某某又给李行长打电话,让李行长给张某打电话抓紧办我们的事,我和李s%s%都听着的。又过了两天我问吕某某咋还没办好,吕某某说用款的人很多,别的用款人都送小礼,后又给我要去5000元钱,还让我给他买了台笔记本电脑,我花了9000元钱。当天我们又去见张s%,吕某某说要出存单给我让把我的身份证给张s%,给过后吕某某就让我下楼了,我等了一会,吕某某下楼说存单马上出,在开封出。到了晚上吕某某又提出来出1000万元的单子,需要回扣210万元,前期拿105万元给张某。我说等拿到存单再给钱,吕某某说要存单的人很多,要不办别人办,我和李s%s%拿不出那么多钱,我问吕某某为啥不办500万贷款而办1000万,吕某某说500万元的单子张某说提的费用少。吕某某看到我们想退出又给张s%打电话,后又说500万也行,先汇50万马上出存单。因为这期间张s%s%也问过这个贷款的事,我把这个情况给张某某说了,张s%s%同意先给50万元。这期间吕某某给我说,还是出1000万元的存单,我们只出500万元的费用105万元,剩余的105万元由别人出,因为别人也想用这个钱,我同意了。因张某某需要贷款,我让张s%s%给吕某某汇款,张s%s%按吕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是张s%s%的帐号)汇了50万元。后来吕某某给我发一条信息,说是以我的名义在农行东京支行办了一个1000万的存单,拿着存单就可以去银行贷款了。我让周s%s%查了一下,账号和票号都对,就是存单上的钱是1000元。我找吕某某,吕某某说弄错了,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停了两天,吕某某说在河南做贷款太慢,让我和他去深圳,最多一个星期就能把500万元贷款贷出来,又让我们把剩下的回扣汇过去,张某某又往张s%s%的卡上汇了44万元。后来我们去深圳办贷款,还是没办成贷款。因为去深圳之前说好的,事情办不成,吕某某就把94万元退给张s%s%。我让吕某某退给张s%某钱,催了好几次,吕某某退给张s%s%20万元,后来再也不给钱了,直到我们在郑州见到吕某某,发现骗张s%s%的2000万元单据还在他的车上,我们就报警了。我为跑贷款花去24万左右,吕某某给我打了20万元的借条。

(2)张s%s%陈述:2009年6月的一天,通过于某某认识了吕某某,吕某称是国家公务人员,能办贷款,给他105万元好处费(回扣),就能给贷500万的贷款,而且于s%s%也说吕某某能办贷款,他已帮别人贷过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于是我就相信吕某某能办贷款了。过了几天,于s%s%打电话让我给吕某某汇94万元,他能贷500万元的贷款。于s%s%把吕某某提供的账号发到我手机上让我汇钱。后来我就按照于某某发给我的吕某某提供的帐号分两次汇了94万元,有吕某某打的条。吕某某承诺一个星期之内帮我贷500万元的贷款,我就委托于s%s%和吕某某一起办贷款的事情。过了半个月贷款还没办成,我就催促于s%s%,让于s%s%把94万元给我要回来,吕某贷款的事他一直在做,马上办成。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吕某某让我看了两张山东菏泽的面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个人的银行存款单,我就相信他了。过了几天还是没做成贷款,我就不让他再贷了,我直接给吕某某打电话问他要钱,吕某某说等一段时间再还给我。从7月15日到7月26日,吕某三次还给我20万,并说下余的74万元留着继续做贷款用,并说2009年7月30日一定能做成,还说如果贷不成就再补给我150万元。2009年9月10日,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500万元贷款做成了,让我去郑州找他。我到郑州后给吕某某打电话,但吕某某的电话一直关机。2009年9月20日我在郑州找到吕某某并且在吕某某的车内发现了一张2000万元的农行存单(帐号:16-x)。经查询,存单号和账号都相符,就是2000万的存款额是假的,只有2000元的存款,我感觉自己真的上当受骗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3、证人证言

(1)李s%s%证言:证明吕某某说能贷出500万元款以及自己和于s%s%、吕某某到北京、深圳跑贷款的经过。

(2)周s%s%证言:证明自己是开封市信用社市区联社工作人员。2009年5月份,自己同于s%s%、陈s%s%在一块吃饭,陈s%s%自称是农业部的,能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兴村富民推广办公室主任吕某某能弄到钱,并说他刚拨来1000万元,可以先借给200万。两天后吕某某说有项目可以贷款,可用存单作抵押贷款,贷500万没啥问题。以及后来于s%s%让自己查一笔于s%s%农业银行1000万元的存款,经查那笔存款只有1000元钱。

(3)柏s%s%证言:证明认识吕某某六、七年了,以前刚认识的时候吕某某给人家送水。自己不知吕某某做的什么业务,没见过吕某某的营业执照等手续。

(4)张s%s%证言:证明自己是吕某某的未婚妻,不知道他做啥工作。2009年夏天自己在郑东新区办了一个农业银行卡,办过后一直是吕某某使用。卡上汇入50万与44万的事自己不知道,也不知道这些钱的去向。

(5)张2s%(张某某之父)证言:证明张s%s%于2008年8月与吕某某举行的婚礼,听张s%s%说吕某某平时在北京、深圳跑,不知道干啥工作。

4、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和存款业务回单显示,张s%s%于2009年6月17日存入张s%s%x卡上现金50万元,2009年6月25日用x卡转入张s%s%x卡44万元。

(2)2009年6月25日和8月29日借条显示,吕某某借张s%s%94万元,借于s%s%20万元。

(3)中国农业银行存单(帐号为16-x)显示,吕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存款2000万元,存期为三年。经查询,帐号为16-x的农行卡实际存款金额为2000元,存期为三个月。

(4)吕某某给于s%s%发的短信显示,“农行东京支行于s%s%1000万元,帐号16-x”。经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帐号16-x)显示,王s%s%(x)于2009年6月18日代于s%s%在农行开封鼓楼支行存款1000元。

(5)2009年8月26日收到条显示,于s%s%收到吕某某还款8000元(该款用于返还于s%s%给吕某某买的电脑和空调)。

(6)公安机关从柏某某租吕某某的房子内提取“全国兴村富民工程推广办公室文件”一份,内容为“成立全国兴村富民推广工程河南郑州办事处,任命吕某某为河南郑州办事处主任”。经核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明),全国兴村富民工程推广办公室未在该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7)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及荥阳市工商管理局档案查询情况说明显示,郑州市X街区、荥阳市均无银联水泥厂的登记。

(8)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市鼓楼支行证明显示,该银行无王姓正、副行长。

(9)农业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证明显示,该中心没有叫“陈s%s%”的人。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证明显示,2008年至今,该行没有李姓和丁姓副总经理、李姓和丁姓副行长、也无丁主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诈骗于某某2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于s%s%算过外出跑贷款的花销后,给于s%s%打了20万元的借条。被害人于s%s%陈述为跑贷款花去24万左右,被告人吕某某打了2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吕某某又不供述曾要过于s%s%的现金。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诈骗于s%s%2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吕某某犯罪所得74万元及其孳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没有诈骗的故意,张s%s%的74万元并不是被上诉人消费,而是用于贷款活动及于s%s%借款,并不是有意不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9月,吕某某通过杞县县城居民于s%s%的介绍认识了杞县X乡X村民张s%s%,吕某某以自己能够给于s%s%、张s%s%帮忙贷款为由,让他们给其汇款,张s%s%分二次汇给吕某某94万元。2009年6月25日,吕某某给张s%s%出具了94万元的借条。后贷款未果,在于s%s%、张s%s%的要求下,吕某某退还张s%s%20万元,其余74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帮助贷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吕某某上诉称74万元用于贷款活动及于某某借款,并非个人消费,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志远

助理审判员李妍

助理审判员孙照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玉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