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郭××(已判刑)、陈××(已判刑)窜至洛阳监狱西围墙处,与洛阳监狱劳改人员马××、陈××、袁××、费××、李××里外配合,用绳子将洛阳监狱内电缆四根拉出盗走,销赃得款552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9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于9月16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马××、陈××、袁××、费××、李××、郭××、陈××供述、证人杨××、王××证言、洛阳监狱立案申请、收缴被盗电缆情况、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前科情况及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后与前罪实施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