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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又名徐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徐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徐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12月20日向李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诉称,其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家,李某某是其长子,现徐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李某某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与其生气,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某每年支付1000元赡养费。

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有三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现徐某某年事已高,丧事劳动能力,李某某系其长子,因李某某不尽赡养义务,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每年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李某某在徐某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某每年支付徐某某赡养费1000元,于每年的5月1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大鹏

审判员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张宇涛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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