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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等九人诉被告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图书公司、南海出版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红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本案原告之一)。

被告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蔚骅,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节庆,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图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海出版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与被告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图书公司、南海出版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陈某、陈某作为本案系争作品著作权人陈某旭的继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诉讼,故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依法追加陈某、陈某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上述九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九原告以与被告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图书公司、被告南海出版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5.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3元,由被告上海大可堂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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