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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犯盗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邀请丁某某帮忙,在夏邑县X乡X村巴清河南堤盗伐杨某26棵,经鉴定为3.3675立方米。案发后被闻讯赶到的民警将所伐树木全部扣押,经张红岩发还给杨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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