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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某某、郝某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住所地栾川县X路。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郝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住(略),务农。

关于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某某、郝某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栾计生征字[2009]X号征收决定书。

审判长史宏远

审判员董红太

审判员赵琴芳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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