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宣告农行长垣县魏庄支行于2010年6月24日开出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新乡市华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6月24日,收款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长垣县魏庄支行)无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农行长垣县魏庄支行于2010年6月24日开出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新乡市华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6月24日,收款人河南华东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长垣县魏庄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农行长垣县魏庄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顺凯彩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明建
审判员樊江瑞
审判员李某慧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