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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11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货车在安钢炼铁厂返粉料仓门口倒车时,不慎将放料员杨某某轧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二战等人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及其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魏运成

审判员:周子善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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