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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与被告孙××财产权属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女。

被告孙××,男。

委托代理人陈××,男。

原告吕××与被告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诉称,2005年3月原告通过置换取得了上海市X路××××弄××号三层阁公房的承租权,并被告知该房屋系附两年租约的,原告对此也认可。2007年4月租期届满后,原告上门与实际使用该房屋的被告协商。但被告既不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又以其与原房东有纠纷、无处可迁为由拒不搬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迁出原告承租的上海市X路××××弄××号三层阁公房。

被告孙××辩称,系争公房原由被告承租。2005年2月被告有意转让,经人介绍将房屋以15万元转给朱×。房屋转让后,被告无处居住,又和受让方签订了系争公房的租赁协议,租期2年,月租金250元。被告随即按协议约定将两年租金一次付清,受让方口头表示被告可以一直租下去的。2007年4月租期届满后,原告来表示其已取得系争公房的承租权,要求收回房屋,并表示可给予被告经济补偿。但被告户籍地娘家,娘家面积小人口多,被告已搬离了二十几年,娘家人反对被告搬回去。而被告又他处无房,身体不好,经济困难,无力另行解决居住。且根据与原房东的约定,被告有权一直租下去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X路××××弄××号三层阁原系被告承租的公房,2007年2月被告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承租权转让给了案外人朱×,并与受让方签订了系争公房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期两年,月租金25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支付了两年的租金6,000元。2007年3月朱×以215,000元的价格将系争公房承租权转让给原告,并告知原告该房附租约。2007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以其与原房东有纠纷及无处可迁予以拒绝。被告未支付2007年4月以后的租金。原告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公房凭证、住房有偿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原告吕××系上海市X路××××弄××号三层阁公房的承租人,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称原房东承诺其可以一直租下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租期至2007年3月止。被告在与原房东之间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理应与原告建立租赁关系,或搬离系争公房。现被告以其与原房东之间有纠纷及己无处可迁为由拒不迁出原告承租的公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自行解决其居住问题,将系争公房尽快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出上海市X路××××弄××号三层阁公房,将该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吕××。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音

书记员周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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