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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黄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

被告黄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黄某乙。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崔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黄某乙随崔某共同生活,黄某乙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黄某乙十八周岁止;黄某乙自2010年10月起每周探视子女一次,探视方式为每周日上午10点到崔某处接孩子,当日下午5点送回;

三、离婚后居住自行解决;

四、现在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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