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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韩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6月3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至2009年下半年秋天,被告人韩某某将其从周口市项城市蒋新河处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新乡市、安阳市工业发票和商业发票出售给张某某共计1000余份,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后又将这些发票销售出去一部分。2010年6月18日在张某某家中查获非法制造的发票1014分,经韩某某辨认其中244份为其出售给张某某的。经鉴定从张某某家扣押的1014份发票全部为假发票。

上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XX证言、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张某某家中查获的假发票照片、发票鉴定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且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韩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韩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凤玲

审判员张慧彩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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