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路。
委托代理人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
被告包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杜X,上海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与被告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X、被告包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婚后双方因教育背景、性格特点和价值观念等存在差异而产生矛盾。2009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包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虽为生活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愿意通过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包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X、被告包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