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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某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3月18日原告开电瓶车在金陵西路X路口与被告的出租车相撞受伤,经黄某交警责任某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一次性赔偿原告任某某医药费人民币63,997.80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交通费人民币91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6,000元,伤残补偿金人民币115,352元,营养费人民币3,150元,护理费人民币3,150元,误工费人民币10,800元,住院伙食补贴人民币1,175.50元,精神损害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精神损害补偿金由交强险优先考虑赔偿),共计人民币210,316.30元,按其责任某际应支付人民币192,253.04元,加上衣物损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92,553.04元(已履行)。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由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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